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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最新10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雷竞技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4-26 11:32:13

产品介绍:

  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侧院墙外雨水排口有排水痕迹,排口外河道(旱河)内有积水,河床呈黑色。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生产车间东侧过道进行露天洗果作业,洗果废水未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地面雨水口,沿雨水管道直排至厂区北侧院墙外河道(旱河)。

  经查,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明确企业洗果废水及设备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通过罐车运往兴隆县中治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2023年6月8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行政处罚后,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兴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深入调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2023年5月3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到赵县前大章乡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进行现场核实。

  经调查发现,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院内露天堆放氯化钠(工业盐)约二百多吨,由于近期持续降雨,导致部分氯化钠随着雨水冲刷流入院内南侧排水口排放至院外渗坑内。

  石家庄市赵县环境监控中心取样人员对该公司废水外排水口流出的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外排水口流出的废水总镉浓度为0.5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超标5.6倍。

  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按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实践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充分的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注重对案件线索追根溯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及时有效固定关键证据,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福祉。

  2022年7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接到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通报,邢家南镇辛留佐村至南堤口村乡村公路两侧发现有废桶倾倒的不明液态废物。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实地勘查发现4处堆放倾倒点位,总计被堆放、倾倒27桶(规格为150公斤塑料包装桶),现场异味明显。执法人员初步核实为含酸工业废物。

  案发次日村民举报,在高阳县与清苑区交界处边沟内有1处疑似危废倾倒点,总计被堆放、倾倒29桶,部分包装桶破损,少量废渣、废液泄漏至农田。

  因短时间内难以查找倾倒嫌疑人,高阳县分局第一时间将所有倾倒物全部收集后暂存至保定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储存。

  2022年8月份和2023年2月份,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倾倒的不明废物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和称重,鉴定报告数据显示,14桶内装废液3.205吨,有腐蚀性(pH值)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其余未表现危废特性。

  同时,对倾倒地点周边土壤进行了鉴定,检验判定的结论为部分土壤受到酸性物质损害。

  高阳县分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交至高阳县公安局,2023年高阳县公安局对邢家南镇倾倒危废案进行立案侦办。

  接到案件线索后,高阳县分局开展前期信息研判,依据群众举报提供的危废倾倒地点、时间等信息,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执法,充分的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方向一致通力合作。

  在时间跨度长、倾倒点位多而分散的情况下、溯源到危废产生单位和倾倒人员,确保了证据固定全面、违法事实查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

  2023年9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对保定市沐泽铜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现场调取其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委托的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做实际采样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15:02至15:09、15:10至15:15、15:18至15:25,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采样人员采样。

  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从9:45至16:07分时间段内采集了27组样品,现场采样时间与原始采样记录明显不符。

  在相关证据面前,该检验测试公司负责人承认其采样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到监测点位去采样。

  通过对该公司业务经理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该公司主动交代2023年4月28日对清苑县金南纸业有限公司锅炉进行监测时可能也存在同样问题。

  顺平县分局向清苑区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清苑区分局查明该检验测试公司对清苑县金南纸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进行仔细的检测时伪造检验测试的数据的违法事实,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经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此案件与清苑区分局并案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3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顺平县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并锁定案源,充足表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采样不规范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

  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没办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其中超出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委托有管辖权的机关协助调查,形成证据叠加效力,实现执法效能的倍增。

  根据2023年9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推送综合研判任务,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线上线下巡查。

  该公司于9月19日向市局、县局报告称4时15分因故障干燥塔排气口氮氧化物出现超标数值,5时36分该公司在平台标记停运。

  经过进一步调取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19日标停时段内数据较正常生产数据无明显变化,这表明其在平台标记后实际并未停产。

  该公司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限值为100mg/m3,标停时段氮氧化物折算值均超过许可限值,该企业存在虚假标记掩盖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由于废气干燥塔和脱硝泵出现故障,出现超标数据,维修时从平台标记停运,实际未停产。

  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截取了平台数据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该企业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款的规定,盐山县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交至盐山县公安局。

  排污单位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记停运后,其超标数据信息不会自动推送,该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虚假标记,掩盖超标排污事实。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推送的超标数据时,更应着重掌握标停企业的数据动态,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及时开展现场核实调查,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方式,既能避免打扰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又能精准发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7日,接到上级交办的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线索,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经核实,监测报告(ZCHJ自行监测[2023]04155号)中显示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清河县长远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采集了3个频次外排水样,实际上该检验测试公司仅采集了1个外排水样,检测报告中的其他两个检验测试的数据属于伪造。

  该检测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3条,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河北众淳环境检验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第三方生态环境检验测试的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侥幸心理,轻视生态红线的重要性,扰乱了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8月3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车间西北角一台滚丝机正在生产,滚丝机上方的集气罩未密闭,配套的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未运行,车间内油烟弥漫,大量油烟通过车间大门向外逸散,无组织排放严重。

  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明知道滚丝机集气罩未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情况下仍然生产,导致生产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21万元罚款,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十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责任所在。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持续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带领企业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全社会生态环境守法氛围,逐步的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

  2023年8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学宁投资的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主要是做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流程为打磨、喷漆、晾晒等。

  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喷漆工艺采用水帘除尘,经排气管道排入该厂西厢房水池内,水面上方漂浮大量漆渣悬浮物,水池内的水未经过处理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至厂区内自挖井内,该井未做任何防渗措施。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检测废水排口水样,鉴定显示废水中含有锰、铜、铅、镉、六价铬等重金属,该厂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上述行为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经与公安机关综合研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渗井倾倒有毒物质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目前,三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偷排偷放、非法倾倒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和典型物质特征,此案中,当事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隐藏在农户民房中,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执法人员结合办案实际,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深挖调查,发现摸排出隐蔽的违法线索,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023年4月1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收到上级交办文件——《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廊坊冀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检测车辆情况查处的通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检测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调取车牌号为冀R879D6检测视频资料。

  执法人员发现在2022年8月16日15点57分53秒检验测试过程中,在3号线摄像头发现尾气排放显而易见的黑烟,未依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而是出示检验测试合格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第1款第4项规定,按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对该企业罚款十八万元。

  本案中,执法人员针对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数据造假的线索,通过视频系统调取锁定违法证据,认真核查检验测试过程和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督促企业时刻严把检验数据质量,绝不触碰法律红线.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违法从事建设活动案

  根据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政府印发的《北戴河新区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检查整改方案》要求,2023年7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涵紫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健康城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要深刻认识风景名胜资源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正确地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规范各项工作,与有关部门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持续健康地发展。